一审判虚报注册资本罪涉案2000万二审成功辩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坤)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为包头市某某特钢有限公司股东,由于该公司出现资本短缺,被告人夏某某发起成立包头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由于没有注册资本,李某某通过原包头市某某工贸公司会计吴某某向该公司借款2000万元。2008年5月13日吴某某将2000万元分别打入夏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个人帐户中,被告夏某某出具欠条,同日,召开一次股东会,夏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郝某某为股东,后被告夏某某以2000万注册资本在包头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取得了验资报告,同年5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办完登记后,当日将2000万元注册资本撤出并归还原债权人,并将欠条撕毁。又查明,包头市某某担保公司其他股东刘某某、郝某某为虚设的挂名股东。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与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辩护工作
王向坤律师在接受上诉人李某某委托担任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二审辩护人之后,进行会见,了解案件详情,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律及相关立法解释的变化,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三、案件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李某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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