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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额5500万元,无期?不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侦办贪污案之无罪辩护

2022-03-18 10:07:15

贪污数额5500万元,无期?不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侦办贪污案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宾、刘翔)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青系某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王某斌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杨某青利用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与王某斌经营的多家公司相勾结,将本应由国有公司自行经营的煤炭购销、加工业务,假借合作经营的形式,交由王某斌所控制的多家公司经营获取收益,导致国有企业利益损失高达5500余万元。面对检察院强大而有力的控诉,铁一般的贪污事实摆在了王某斌的面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如此庞大的贪污数额,如此严重的犯罪情节,带给他的将是无期徒刑。


  本案于2016年8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人民检察院侦办,侦查终结后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之路


  本所律师赵宾、刘翔在接受王某斌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仔细研读全案卷宗,会见委托人王某斌,经过沟通了解,迅速形成王某斌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思路。


  在接下来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克服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困难,高频率会见委托人核对全案证据材料,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对全案案情以及发案的背景有了详细深入的了解。为还原客观事实,律师结合卷内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内容以及自行收集的证据,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关键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以此作为突破口动摇了公诉机关的起诉基础。


  此外,律师还结合在此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涉人员、公司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此案的性质做了归纳。以此为基础,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为出发点,从事实与证据、犯罪构成等多方面切入,深度论证了王某斌没有犯罪行为的事实。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自治区高院再次二审维持,在2020年年底判决王某斌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王某斌也在2020年年底终于离开了看守所。


  四、本案启示


  在本案进行的近五年中,党中央及国务院越来越重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最高院、最高检先后多次颁布保障民营经济、保障民营企业家的文件。2020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均提出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口号,而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活跃因素,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愈发重要。律师不仅仅能够为民营企业家提供辩护,律师更重要的工作是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简介:


  赵宾律师:http://www.chengyulawyer.com/case/81.html


  刘翔律师:http://www.chengyulawyer.com/case/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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