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节选
王暾主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8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将其名下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以9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被告。二被告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二被告,但二被告尚欠原告房款77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770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970元(从2015年10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利随本清,按每日770元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白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但现在二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原告。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二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一套,约定房价款为900000元。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二被告需支付原告定金20000元;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前过户的同时,二被告再支付原告80000元;剩余房款800000元,二被告于2015年10月25日前付清。二被告逾期支付房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配合二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本案诉争房屋过户至二被告名下。截止到起诉时,二被告向原告共支付房款130000元,剩余770000元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4990-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杨某、白某所有的770000元财产。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包头市恒久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二被告应当按时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房款7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逾期支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剩余房款770000元;
二、被告杨某、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46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保全费43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杨某、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