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节选

2020-09-07

范金光主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勤、李某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万元以及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1278670元;2、判令被告李某勤、李某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万元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意资金紧张,于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142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借款后,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仅仅偿还了93050元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


被告李某勤辩称,(1)没有向原告杨某借款;(2)李某勤是和杨某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各用了100万,故而是欠银行的贷款,并不欠杨某的款。


被告李某莲辩称,认可借款事实。


法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李某勤、李某莲于2013年12月29日,向原告杨某借款142万元,月利率1.5%,该借款由案外人王生录通过网银转入被告李某勤银行账户。被告李某莲自认,原始借据上是被告李某勤、李某莲共同签字,之后换借据的时候由于李某勤已羁押故而李某莲代替李某勤签了字。


二、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李某莲分5次通过网银向原告杨某偿还利息93050元,其中:2016年11月21日偿还利息4500元,2016年12月21日偿还利息36750元,2017年2月21日偿还利息4500元,2017年3月28日偿还利息40000元,2017年3月30日偿还利息7300元。


三、被告李某勤、李某莲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勤现因合同诈骗罪判处徒刑,现处于服刑期间。


以上事实,由原告杨某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某勤、李某莲向原告杨某借款142万元的事实。被告李某勤抗辩称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但不能对2013年12月29日自己账户进款142万元的情形做出合理解释,且被告李某勤、李某莲系夫妻关系,故该借款应当由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勤辩称是和杨某合伙向银行贷款,但未能举证予以佐证,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分,意即年利率18%,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已支付的利息93050元,应予以折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勤、李某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共同偿还借款14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以142万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付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已偿还的利息93050元从总利息中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9元,原告杨某已预交,由被告李某勤、李某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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