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送同醉者去医院,能否免除醉驾的刑罚
【基本案情】
孙某召集同事杨某、张某等众人一起到饭店聚餐饮酒。后杨某因为饮酒过量,不慎将眉骨跌破。
同样喝酒的孙某认为是自己叫杨某来喝酒的,理应由其送杨某去医院。后不顾众人劝阻,酒后驾驶机动车送杨某沿城区主干道行驶10多分钟后,至医院进行清洗、包扎伤口。
后孙某在医院,又因治疗费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争执、酗酒滋事;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出警处理,发现孙某酒后驾车。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属醉驾。
【法院判决】
本案中孙某醉驾送同醉者就医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处以刑事处罚,后法院采纳办案检察官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醉驾所引发的纠纷,其争议焦点在孙某醉驾送同醉朋友杨某去医院就医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后,能否免于刑事处罚?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醉驾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种观点认为,孙某醉驾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孙某醉驾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具体而言,孙某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达209mg/100ml,属于规定中从重处罚和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其危险驾驶情节严重。从医学角度讲,同餐朋友杨某醉酒后不慎跌破眉骨,虽然需要紧急包扎止血,但并非属于不及时送医就会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而且到医院后也仅进行了常规的清洗包扎治疗,并无其他严重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形。
另外,案发时间系下午3时许,孙某等人聚餐饮酒的地点位于城区,并非交通不便的边远农村,可以通过拨打120、乘出租车或者拦截其他车辆等有效措施进行救助,而孙某却不顾众人劝阻,在自己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执意自己酒后驾车送杨某就医,孙某的行为不属于危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应急举措。
本案中孙某醉驾的行为,对其本人、杨某以及路上正常行驶的路人、车辆,均构成严重的安全风险,社会危险性极高。与此同时,孙某在抵达医院后,由于饮酒过量,缺乏理智,因治疗费缴费问题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属酒后滋事,后经110出警才予以制止,这也说明孙某严重的醉酒程度,已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
结合司法实践,通过统计近年来对危险驾驶的判决量刑情况来看,对血液酒精度在200mg/100ml以上的,仅有极个别特殊情况被告人,会被判处拘役缓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实刑。本案仅以孙某送一同醉酒的朋友去医院这一情形,就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有失量刑平衡。而且,一旦孙某免于刑事处罚,会让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只要酒后驾车是为了帮助他人或者有利于受助人,就可以不顾刑法相关危险驾驶的禁止性要求,置现实与潜在的严重社会危险性于不顾,容易引发效仿效应,滋长不良社会风气,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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