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误区有哪些?

2020-08-13

【基本案情】


苏某开车到酒店参加朋友的宴会,本不打算饮酒,但禁不住别人劝酒,加之朋友说会安排车辆送他回家,于是就开怀畅饮。宴会结束后,苏某上了朋友的车后发现手机没电了,于是下车去自己的车里拿充电器。走到停车场时,苏某发现自己停车的位置容易发生剐蹭,于是想挪个位置,遂发动汽车,结果因酒后视线模糊,没看清路况,碰到了他人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随即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苏某酒气熏人,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和鉴定。由于苏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交警认定其醉酒驾驶,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苏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情节较轻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包头律师事务所分析】


包头律师事务所


短距离移动机动车,也是驾驶,如果当时是醉酒状态,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轻重,也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有以下3个核心要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也属于“道路”。


其次,根据比较高法、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再次,所谓驾驶,是指操纵车船或飞机等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将车驶离原位,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属于实施了驾驶行为。


本案中,苏某虽然主观上不想酒驾,但在客观上实施了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的行为,而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显然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疑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人将予以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