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0-01-07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告诉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与办理结婚手续一样,同样有其自己的流程。


一、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人将予以删除。


分享到